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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地产开发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就《浙江省地产开发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商品房开发力度不断加大,地产开发面积居全国前列,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理念和法制意识不够强,地产开发道德风险问题比较严重;二是地产开发经营方式和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体制还不够灵活;三是房地产市场秩序仍然不够规范,在权属登记和公证查询等方面还有许多环节需要进一步规范。
我省自2002年制定实施了《浙江省地产开发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妥善处理了原条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优化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投融资体制,从立法手段上保护房地产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规范化水平,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省政府增补为省地方性法规的《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要求,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成立专门的法人机构,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草案作出了删去原条例有关商品房预(销)售法律适用争议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并对其他主要条款作了相应调整的规定:一是将原条例第四章名称改为“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按照分类监管的思路,根据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能划分,细化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完善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或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禁止性规定;二是依据《物权法》确认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担保,赋予了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解决了长期困扰我省农村宅基地流转难的问题;三是针对目前存量房交易价格偏低且缺乏统一指导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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