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方是过错方,女方要求返还花费属于合理的。但如果女方有过错,则不应该返还所有花费。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对于在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的行为,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能够证明出借人知道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借款。否则,出借人就不能主张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仅能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利息。
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所有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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